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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 二审律师辩护改判有期徒刑
添加时间:2020-06-28

——律师不仅要具备经验,还必须有良心


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:2008年7月2日17时许,被告人冉某、李某在甲建筑工地因施工问题与被害人骆某等人发生争吵,后被人劝开。二被告人将此事电话告知包工头徐某,徐某打电话告知王某并向其求助,王某又电话联系了王某某,王某某纠集了郭某等5人,并携带刀具乘车前往工地。至工地,王某、王某某、郭某等人持刀与罗某发生互殴,冉某与手持铁锹的骆某在对打过程中,持西瓜刀砍击骆某左胸部一刀,致其当场死亡,最后各被告人逃离现场。

一审判决冉某和徐某死刑,其他被告人分别为有期徒刑。

徐某不服提起上诉,并聘请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海林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。

通过律师以部分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、罪名认定错误、量刑过重等提出了辩护意见,经过认真辩护,并积极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,还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联系,在律师的协调下,徐某家属和老乡、亲友共同筹钱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,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,依法改判徐某为有期徒刑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09年11月8日